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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于印發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粵環〔2016〕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有關部門反映。 附件: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6年2月22日印發 附件 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2015年)》(粵環〔2012〕75號)印發實施后,全省鍋爐污染整治工作穩步推進,基本實現了階段性目標。為加快燃料清潔化進程、進一步減少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家有關鍋爐綜合整治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 一、工作目標及適用范圍 (一)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通過綜合運用燃料清潔化、熱電聯供和集中供熱建設等措施,完成小型高污染鍋爐更新替代。 到2018年底,完成國家部署的高效鍋爐推廣,大幅提升鍋爐效率,提高鍋爐整體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實施在用燃煤鍋爐節能改造,提升鍋爐污染治理水平,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省內以煤、油、氣和生物質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二、工作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推動鍋爐燃料使用多元化。 1.努力提高鍋爐使用清潔能源的比重。 印發實施《廣東省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實施方案》和《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煤炭消費總量管理統計核算體系,控制鍋爐燃料消費總量,實施新建燃煤鍋爐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燃煤鍋爐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進一步提高清潔能源,尤其是天然氣在鍋爐燃料消費中的比重,力爭2017年底前,天然氣管道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產業集聚區,并促進鍋爐用天然氣價格下調。 2.提升鍋爐用燃料的品質。 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煤炭經營監管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經信法規〔2015〕365號),嚴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推廣使用潔凈煤,燃煤鍋爐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應控制在0.6%以下、灰分不超過15%,油品含硫量應控制在0.8%以下。 3.推進服務行業高效能源利用。 在賓館酒店等服務行業推進太陽能、空氣能熱水器等高效能源的利用設施,積極利用中央空調余熱和集中供熱工程替代鍋爐,新建項目不得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供應熱水。 (二)嚴格準入,加快推廣高效鍋爐。 1.嚴格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的準入。 禁止安裝、銷售、出租國家或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鍋爐及相關產品;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和經國家、省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集中供熱鍋爐除外)和自備熱電站。全省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2.推廣高效鍋爐。 以鍋爐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結果為主要依據遴選推廣產品,公告高效鍋爐型號目錄和能效參數。加強推廣信息監管和產品質量監督,確保高效鍋爐用戶得到實惠。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應優先選用列入高效鍋爐推廣目錄或能效等級達到1級的產品。推動高效鍋爐產業化,加強對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結合本省實際,培育自主創新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鍋爐生產企業成為骨干企業。 (三)嚴格執法,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1.淘汰城市建成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政府要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依法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重點控制區已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含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2016年底前,一般控制區各市要將城市建成區全部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淘汰禁燃區內75%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2017年底前,一般控制區各市要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全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確有必要保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2.淘汰重點控制區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 納入國家重點控制區的城市除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外,應力爭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外的10蒸噸/小時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因納入集中供熱規劃等原因確有必要暫時保留的,應提供相應文件或由當地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3.淘汰落后高耗能鍋爐。 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手燒鍋爐及其他落后爐型。妥善處理淘汰的舊鍋爐,研究建立統一回收機制,已淘汰鍋爐要及時報廢,采取去功能化處理并注銷使用登記證,嚴格控制已淘汰鍋爐重新進入市場,防止落后鍋爐移裝到農村或偏遠地區繼續使用。 (四)集中供熱,替代分散供熱鍋爐。 1.加快集中供熱項目建設。 重點推進珠三角地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穩步推進粵東西北地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到2017年,全省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相應關停供熱區域范圍內分散供熱鍋爐,園區內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70%以上。 2.替代分散供熱鍋爐。 除經論證可將部分10蒸噸/小時以上的分散供熱鍋爐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鍋爐外,供熱區域內分散供熱鍋爐必須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關停,應急調峰備用鍋爐須與園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現有熱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必須限期全部依法關停。 3.積極引導用熱企業集聚發展。 積極促進用熱企業向實現集中供熱的園區集聚,充分發揮集中供熱項目作為園區基礎服務設施的有利條件,吸引新增用熱企業優先在集中供熱范圍內布局建設。 (五)強化技術支撐,確保在用鍋爐穩定達標排放。 1.加大節能改造力度。 積極開展燃煤鍋爐“以大代小”工作,重點開展燃燒優化、低溫余熱回收、太陽能預熱、熱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術、自動控制、主輔機優化和變頻控制,改善水質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節能技術改造。鼓勵通過產品能效測試、系統能效診斷等工作,提高節能改造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開展基于能效測試的鍋爐改造項目節能量審核試點,推動建立統一規范的鍋爐改造節能量計算方案。到2017年底前,在用鍋爐基本達到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 2.提升鍋爐污染治理水平。 積極推進鍋爐燃燒技術升級改造,重點推廣高效層燃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電鍋爐等新型環保鍋爐。不能穩定達標的在用鍋爐要盡快開展煙氣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重點控制區在用燃煤鍋爐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開展除塵改造,提高除塵效率,確保穩定達到煙塵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強在線監測建設。 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20蒸噸/小時以上蒸汽鍋爐和14兆瓦(MW)以上熱水鍋爐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和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廣東)的廣東省能源計量數據公共平臺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應按照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環保部門統一組建的平臺上公布監測信息。 (六)規范管理生物質能鍋爐和氣化項目。 在生物質原料供應(來源、品質)有保證時,生物質成型燃料和生物質氣化燃氣可作為一種替代燃料,在配套的專用燃燒設備上應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 1.燃料使用要求:采用農林廢棄物(秸稈、稻殼、木屑、樹枝等)為原料。生物質成型燃料應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加工制成規則的棒狀、塊狀或顆粒狀燃料,且符合《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標準;氣化供熱項目的燃料為通過機械破碎或切割加工制成塊狀、棒狀或片狀燃料,也可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成型燃料和氣化項目使用的燃料要附出廠檢測報告,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有商品標識,標明生物質燃料的成分、熱值、生產廠家、廠址等信息。 2.鍋爐污染物排放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現行天然氣鍋爐對應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暫定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一氧化碳排放濃度小于等于200 毫克/立方米(mg/m3),揮發性有機物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且不得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氣體。在重點控制區新建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示范項目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達到天然氣鍋爐特別排放限值。 3.鍋爐運行和管理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要盡量采用專業化第三方治理和運營模式,并建立燃料采購、消費情況、設備檢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日平均值月報表、超標情況等日常管理臺賬,新建和改造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要符合《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 1510-2014)標準,嚴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氣等鍋爐直接改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確有必要的,必須符合法定改造程序。生物質氣化燃氣低位熱值應大于5.0兆焦耳/標準立方米(MJ/Nm3),燃氣中氧氣含量應小于1%,氣化效率應高于70%。氣化過程可能產生的副產物焦油等須有妥善處理措施,氣化燃氣所用鍋爐燃燒系統應符合國家對燃氣鍋爐安全及效能管理相關標準和規范。 三、保障措施 (一)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修訂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0),增加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完善鍋爐污染整治考核管理體系。 各地要高度重視鍋爐污染防治工作,將貫徹實施本方案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相結合,明確責任分工,實行多部門聯動,環保部門要聯合質監部門動態修正各地鍋爐清單,確保納入淘汰和治理范圍的鍋爐信息準確詳實,并根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集中供熱建設情況和清潔能源供應狀況等編制年度淘汰和治理計劃,明確任務清單,報送省級環保部門,并抄送同級能源主管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強化鍋爐監督管理。 充分發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節能監管體系、節能監察體系和環境監管體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節能、環保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執法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嚴格落實能評和環評制度以及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等制度,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節能減排要求的鍋爐。環保、質監、節能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鍋爐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和監督執法,通過抽查、巡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確保鍋爐符合能效和環保要求、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四)加大資金支持和宣傳力度。 按照事權與支出相適應原則,各級政府要加大高污染鍋爐淘汰和治理、能效普查、測試和監測、信息管理以及宣傳培訓、執法檢查等相關工作支持力度,促進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長效機制實施污染物治理和鍋爐節能技術改造。 (五)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政府作為本地區責任主體,負責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實施,貫徹落實本市鍋爐準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導工業企業進行企業技術升級和轉型。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鍋爐污染物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排放口的監督性監測檢查、技術指引,利用污染減排、總量核查、大氣考核推進鍋爐污染防治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協助做好鍋爐相關行業的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推廣使用高效鍋爐,改善能源結構,確保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供應。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推進鍋爐節能技術改造,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鍋爐。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有關鍋爐污染防治工作各項財政政策,管理和監督有關支持污染防治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省質監局負責發布鍋爐污染物排放等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對生物質燃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節能環保鍋爐推廣和落后鍋爐淘汰工作。對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出租和使用環節中涉及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鍋爐違法行為的,依法組織查處。 四、術語解釋及相關說明 (一)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燃料:①液態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運動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殘炭不大于5%,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液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②氣態燃料: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氣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 (三)淘汰是指拆除(拆除鍋爐本體或關鍵部件后使用功能無法啟用)、報廢、注銷、改燃清潔能源或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質氣化項目。 (四)重點控制區指《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中規定的珠三角地區,一般控制區指粵東西北地區。 (五)鑒于國家要求每年更新鍋爐清單,本方案不附各市工作任務量,以省每年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下達任務或各地市按照要求報送的年度計劃整治清單為準。 附件:生物質成型燃料商品標識范例(試行) 附件 生物質成型燃料商品標識范例(試行) 產品名稱:SL10-HM100(根據《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要求命名,即生物質粒狀燃料,直徑為10mm,原料成分由100%紅木組成,無添加劑。) 成分構成(%):固定碳19.65、揮發分70.13、灰分3.40、水分6.82、氫5.56、硫0.05 熱值范圍(MJ/kg):16.7-18.0 凈重(kg): 保存方式: 生產日期: 生產廠家: 地址: 備注:生物質氣化項目燃料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范例標注商品標識。 |